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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首批成品油出口配额无地炼企业!

发布时间:201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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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商务部本次下发的成品油出口配额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40.76%,其中包括汽油365万吨、柴油525万吨和航煤350万吨,暂未发放石脑油出口配额。配额名单中只有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及中化,并未出现地炼厂名字,这意味着2016刚刚给予地方炼厂成品油走出国门的权利暂时终结。

2015年12月,菏泽东明石化首获1万吨汽油出口配额,自此拉开了地方炼厂参与成品油出口的新格局。到了2016年地方炼厂申请出口配额增加到了12家,共计发放配额167.5万吨,而据统计来看实际完成总量近100万吨,完成率为60%左右。由于地方炼厂在成品油出口处于摸索阶段,在多重因素阻力下,上半年出口推进工作缓慢,在经过一定的经验积累之后,下半年成品油出口方才逐渐提量。

国家为了鼓励成品油出口,在2016年11月开始,进一步放开了成品油出口限制,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成品油恢复全额退税。据了解,部分主营已经申请了100万吨的一般贸易出口配额。此外,有业内人士透露,一般贸易方式或只许分配给中石油等4家国有石油企业。

地方炼厂出口成品油主要依据《关于暂时允许符合条件的炼油企业开展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当中的“暂时”也是提前考虑到了后期地方炼厂出口若存在问题可随时叫停,当然也可以恢复或延续。

业内人士透露,国家商务部可能对于地方炼厂直接出口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等存在疑虑,尽管像京博石化等少数炼厂已经在新加坡成立了专门的进出口公司,但其专业人才配备较为欠缺,出口经验不足,甚至个别炼厂始终未敢尝试出口操作。

另一方面,地方炼厂直接出口资格被取消后,或将转向四大代理公司代为出口,由于出口退税政策颁布之后,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比重或将逐步扩大,而对于成品油的加工原油来源并没有约束,因此即使切断了地炼出口但是通过与主营签订供应协议,或许也可实现地炼资源外流。从市场整体的发展角度来看,有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资源整合,加强中国资源综合实力。


据某炼厂的负责人表示:“如果出口配额全面被取消,这部分成品油可能会转向内销,地方炼厂通过出口来分担销售压力的途径遭到阻断。而国企将重新垄断成品油出口,地方炼厂如果想要出口成品油,只能通过与国企合作的形势,将令地炼的盈利能力有一定萎缩,相应的国企在恢复出口退税的政策支持下,在成品油出口方面将获得更大的效益。”


目前我国成品油行业正处于市场化的转型关键时期,各项政策密集出台,对市场形成深远的影响。近几年我国成品油资源供大于求的局面将延续,出口是缓解该矛盾的有效途径之一,即使取消地方炼厂的出口配额,国企炼厂的出口任务将增加,因此2017年成品油出口的增长趋势不会改变。


附: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

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76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原油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15-2016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或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等文件;

(六)2015-2016年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2016年获得商务部赋予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六)项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6年1-10月原油进口允许量的实际执行情况下达2017年第一批进口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16年12月12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来源:商务部网站)


关于开展有关原油加工企业

使用进口原油专项督查的通知


辽宁省、山东省、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能源局)、财政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2015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有关原油加工企业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有效促进了炼油行业淘汰落后、结构优化及产业升级。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拟于近期开展专项督促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已通过核查评估、获准使用进口原油的16家原油加工企业。(辽宁省、宁夏自治区、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各1家,山东省13家)

二、督查内容

(一)2016年以来生产经营、原油进口及加工使用情况。

(二)淘汰落后产能、建设储气设施等承诺事项兑现及进展情况,保留生产装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三)2016年以来成品油消费税等税费缴纳情况。

(四)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执行情况,成品油等主要产品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三、督查安排

(一)全面自查。各有关省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会同财政、商务、税务、质检、能源等部门,对照督查内容,指导企业开展自查,系统梳理、查找存在问题并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请于11月11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电子版)。中央企业所属炼厂的自查工作由中央企业总部组织实施。

(二)现场督查。11月中下旬,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能源局将抽调有关业务负责同志和专家,组成5个督查组,赴企业开展实地督查。

四、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有关主管部门要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高度出发,认真组织好企业自查和整改,全力配合现场督查工作,从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炼油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各督查组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等有关要求,厉行节约、轻车简从,不参加任何与督查工作无关的活动;深入一线了解真实情况,保证督查结果公正、科学,达到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