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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炼“上岸”政策功成身退,业内专家:获油企业驶入发展快车道

发布时间:2017-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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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7日,发改委发布重磅通知,宣布自2017年5月5日起停止接收有关原油加工企业使用进口原油的申报材料,而在2017年5月4日前已按规定完整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将按照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件规定,继续开展后续核查评估等工作。这意味着实施了近三年的地炼进口原油政策迎来转折点,地炼获得进口原油配额之旅将宣告暂停。


亚化咨询数据显示,目前已经有21家地炼企业正式获批进口原油使用权,合计配额达到了7785万吨,而包括岚桥石化、金澳科技、海科瑞林、齐成石化等8家地炼的进口原油申请处于公示及等待正式批复阶段,合计配额1740万吨。此外,还有万通、尚能、科利达、鑫泰、寿光联盟等多家地炼已递交了申请材料,合计申请配额约1000万吨。

李杰: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审核工作开展背景及进展

  

关于工作开展的背景,中石油李杰教授说,一直以来,新建、改扩建炼油项目须经国家审批。同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建设的炼厂均按核准能力配置了国产或进口原油。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一些地方新建、扩建了一些小炼厂。2000年,国家对加工能力小于100万吨的小炼厂进行了清理整顿,保留了部分规模相对较大的地方炼厂,并相应配置了国产原油。

  

近些年,一些企业未经批准又进一步扩大了炼油能力,同时上马新建了部分沥青、重油利用等炼油类项目。这些新增能力没有原油资源保障,加之部分企业已成为当地经济支柱和利税大户,地方政府和企业解决原油供应问题的呼声愈加强烈。受技术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限制,相当一部分地方炼厂存在规模偏小、水平偏低的落后产能,致使我国炼厂平均规模不足300万吨,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良莠不齐、两极分化现象严重,难以适应炼油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需要,严重影响产业结构优化。由于不能正常获得原油,多数地方炼厂主要以燃料油等为原料维持生产,不仅产品质量难以达标,且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对此,国家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于2015年成立联合工作组,在深入调研、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国办发[2013]83号、国办发[2014]19号等文件要求,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同意,开展了进口原油使用权核查工作。

  

关于工作开展的最新进展,李杰教授说:进口原油使用权的审核,其核心是对那些装置规模和生产技术已达到较高水平,产品质量及环保、安全、能耗等也能满足相关标准的企业,赋予一定数量的原油使用额度,同时其申请用油的数量与淘汰落后或建设调峰储气设施规模相挂钩,是一个面向长远、统筹兼顾、一举多得的政策,受到了企业的积极响应。

  

张玉贞:政策执行成效显著,有力促进行业改革

  

关于工作开展的成效,中国石油大学张玉贞教授说,国家发改委253号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使用进口原油。经过2年的核查评估工作,政策执行成效显著,主要体现在:

  

一是促进了落后装置淘汰。淘汰落后、优化结构是赋予符合条件企业进口原油使用权政策制定的出发点之一。就企业淘汰落后装置的情况而言,承诺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与申请用油数量的比例约为1:1.25。这次落后装置的淘汰不是报一下数而已,是真拆、真核,记录在案,可以说,核查评估工作有效促进炼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

  

二是促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根据国家发改委253号文件精神,以及加快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方案要求,企业油品质量升级的速度与其申报进度密切相关。根据加快质量升级优惠政策,2015年12月31日前完整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且完成国V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的,用油数量上浮20%(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企业除外)。2015年,企业为争取 “加快质量升级优惠政策”,纷纷加快了质量升级步伐,截至当年底,共有23家企业提交了申报材料,集中在最后2个月提交申报材料的企业多达9家。充分说明,政策导向促进和加快了油品质量升级。

  

三是促进了炼厂管理水平提升。核查评估工作涉及工艺、质量、安全、环保、能耗、储运等专业。企业根据核查评估工作细则准备申报材料的同时,对自身管理问题进行了自查自纠,并进行了整改。核查专家组通过文审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各方面存在的问题,给企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核查工作,企业自主淘汰落后炼油装置及配套设施,保留了先进炼油能力,减少了安全隐患,为管理提升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是促进了地方炼油产业的发展。截至目前,申报使用进口原油的企业中,属于或收购2000年清理整顿保留企业的共有15家。这些企业在近些年未经批准又进一步扩大了炼油能力,其余非保留企业在上马沥青、重油利用等项目的同时新建了部分炼油类项目。这些企业大多是当地经济支柱和利税大户,由于新增能力没有原油资源保障,主要以燃料油等为原料维持生产,不仅产品质量难以达标,且增加了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上述地方炼厂获准用油后,炼量增加,负荷增加,提高了企业生产经营效益,增加了地方税收。为地方工业经济的稳定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是促进了石油贸易体制改革。由于无法正常使用原油,地方炼厂的加工负荷普遍较低。原油非国营贸易受到较大限制。2014年下半年以来,国际油价大幅走低,获准用油后,企业会抓住有利时机进口原油,进而起到扩大进口和稳增长的作用。同时商务部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措施,石油贸易和进出口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加快。新的成品油价格机制也在酝酿之中。

  

六是促进了政府和行业监管。253号文件对监管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将新增用油企业纳入现行运行监测和总量平衡体系进行动态监管。二是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抽查、交叉互查等方式,对新增用油企业土地使用、产品质量、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消耗以及照章纳税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对包括质量、税务在内的监管都在日益加强。

  

白雪松:核查评估工作已达到预期,适时停止恰逢其时

  

石油和化学工业规划院白雪松教授说,赋予符合条件的地方炼油企业进口原油使用权是一项适应新常态的重要举措而非长期政策。

  

截至目前,多数企业是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装置获得用油数量的。2015年提交申请的23家企业,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与保留装置能力的比例为0.65,这部分企业由于提前完成质量升级,用油数量上浮20%,如果不考虑上浮因素,想要获得同等数量的进口原油,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与保留装置能力的比例应为0.78。2016年提交申请的8家企业,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与保留装置能力的比例为0.63。今年新提交申请的9家企业,淘汰的落后装置能力与保留装置能力的比例不到0.5。上述事实说明,随着核查工作的不断深入,落后产能有序退出市场并越来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后续申报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装置的难度越来越大。核查评估工作的政策核心是用淘汰落后和新增储气设施来换取用油数量,政策目标已基本实现。

亚化咨询:新政将多方面影响国内大型炼化一体化

亚化咨询认为,此前国家向地炼企业开放进口原油的政策,对于地炼淘汰落后产能,加快油品质量升级起到重要作用,据统计,上述29家地炼企业合计保留炼油能力约1.3亿吨/年,淘汰落后产能约7400万吨/年;而此次新政的发布,将不仅对现有地炼企业产生影响,也会对国内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产生多方面深远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发改委此次新政的目的是为了防治民营炼化项目和地炼企业大幅过快扩张,造成我国炼油行业严重的产能过剩。亚化咨询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炼油能力已经达到了7.5亿吨/年,但原油加工量仅5.4亿吨,按照合理开工率估算,我国炼油产能已至少过剩了7000万吨/年。在“十三五”期间,我国仍将有多个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建成投产,预计2020年前将累计新增炼油能力1.2亿吨/年,总产能达到8.7亿吨/年,届时产能过剩局面或进一步加剧。因此,新政明确要求获批进口原油的地炼企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再新建、改扩建炼油装置。

第二,此新政实际上将加强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等在内的央企的市场地位。我国在建的多个炼化一体化项目都是由民营企业主导实施,新建炼化项目投产后可能需要通过央企来获得原料。

 

第三,新政也可能会对规划中的炼化一体化项目的落地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近期在曹妃甸签约落户了多个炼化项目,其实施主体也基本是民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