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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深化国企改革,这43项监管有精简!

发布时间:2017-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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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国企国资改革,是总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重点工作任务。近日,国办转发《国务院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公布取消、下放、授权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精简的国资监管事项(共43项)

取消事项(共26项)

1.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

2.指导中央企业评估机构选聘

3.中央企业境外产权管理状况检查

4.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

5.审批中央企业年金方案

6.审批中央企业重组改制中离退休和内退人员相关费用预提方案

7.审批中央企业住房补贴整体方案和负责人异地调动住房补贴方案

8.对中央企业账销案存的事前备案

9.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12个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

10.指导中央企业内部资源整合与合作

11.联合开展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和推广

12.指导地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管理

13.指导中央企业所属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改制

14.审批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

15.指导中央企业内设监事会工作

16.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

17.组织中国技能大赛、中央企业职工技能比赛

18.批复中央企业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有关事项

19.评比表彰中央企业企业文化示范单位

20.指导地方国资委新闻宣传工作

21.直接开展中央企业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定

22.要求中介机构提供对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的审计报告

23.指导和监督中央企业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

24.中央企业信息工作评价

25.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评价

26.指导中央企业档案工作

下放事项(共9项)

1.审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审批中央企业所持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主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

3.审批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

4.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

5.审批本企业集团内部的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6.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7.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8.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9.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授权事项(共8项)

1.制定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2.经理层成员选聘

3.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

4.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

5.职工工资总额审批

6.中央企业子企业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及相应的资产评估

7.国有参股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重组

8.大额预算外捐赠、重大担保管理和债务风险管控

说明:1.本表适用于国务院国资委监管范围内中央企业。

2.下放事项中,第1项下放给地方国资委,第2、3项下放给中央企业,第4—9项下放给国家出资企业。

3.授权事项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授予落实董事会职权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