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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关注 | 这些石化企业或许要强制上环境责任险了

发布时间: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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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下午,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就《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在7月10日之前向环境保护部和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由环保部与保监会共同制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8类企业(单位),今后或将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

此外,根据《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仅8类企业(单位)必须投保环境责任险,而且,对于应投保但未投保的企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8类情形必须投保环责险

  对于《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所称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是指以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强制性保险。环保部与保监会将8类情形纳入其中。

  8类情形中,7类涉及企业类型非常明确,主要有,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Ⅲ类及以上高风险放射源的移动探伤、测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建设或者使用尾矿库;经营液体化工码头、油气码头;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清单》(环境保护部印发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附录B)所列物质并且达到或者超过临界量;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函》(环办函〔2015〕2139号)附件)所列具有高环境风险特性的产品;从事铜、铅锌、镍钴、锡、锑冶炼,铅蓄电池极板制造、组装,皮革鞣制加工,电镀,或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含汞催化剂生产氯乙烯、氯碱、乙醛、聚氨酯等。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四大方面,一是第三者人身损害;二是第三者财产损害;三是生态环境损害,其中包括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四是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企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受害者在保险合同有限期届满后三年内向企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请求,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从条款和费率来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及其调节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环境风险变化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环境责任强制险实现制度突破

   《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从国家层面提出推行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这意味着试行了10年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或将实现质的突破。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2007年开始试行,至今已经10年。据环保部介绍,目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已经开展试点,覆盖涉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等行业,保险公司已累计为企业提供超过1300亿元的风险保障金。其中,2016年,全国投保企业1.44万家次,保费2.84亿元;保险公司共提供风险保障金263.73亿元,与保费相比,相当于投保企业的风险保障能力扩大近93倍。

   但是,环境责任保险在推行过程中,却曾遭遇波折。2015年,环保部曾对19个地方报送的信息进行统计,结果显示有5164家企业投保,保费总额1.5亿元左右,责任限额100亿元左右。与环保法实施前的2013年相比,投保企业数量出现下降。

   业内人士表示,2014年颁布的新《环保法》仅仅表述“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因缺少强行法依据,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只能层层转发文件,无法转化为能有效解决环责险试点僵局的行动力。此外,如何开展保前的风险评估,保中的风险监控,保后的救济,一体化的这三个阶段,让政府以外的市场发挥监督作用,这也需要强制保险才能做到。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姚庆海表示,环责险虽然直接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污染责任风险,但间接保障的却是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也就是说,环责险产品更类似一种准公共品。这样的产品必须要有法律、政策的支持,或者有成熟的商业机制要求污染企业购买环责险产品,而不是由企业自行决定买还是不买。

   因而,环责险的强制性非常重要。而此次《办法》的征求意见和推行,将对地方试点有很大推动,对未来修法也作用颇大。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承保环责险之前的风险评估较为关键。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环境风险评估与排查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等。《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