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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设计行业资质改革政策梳理——设计篇
1、设计2007、2014、2016版文件对比分析
设计行业目前使用的是2007年的标准,2014年出台了一个征求意见稿,2016年又出台了征求意见稿。经过对2007、2014、2016版本的对比分析,我们发现设计行业资质管理改革的主要变化如下:
提高综合资质要求
降低行业及专业资质门槛
减少专业资质数量(约40%)
取消丁级资质
减少或取消资质中对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固定工作场所、管理体系等的要求
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标准变化
资历和荣誉:一是对企业资历要求由“注册资本”调整为“净资产”。二是,2016版对企业近三年年平均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的要求由“不少于10000万元”提高到“不少于20000万元”,这一调整的意义不大,因为综合甲级资质申报要求企业近5年内2次工程勘察设计营业收入在全国勘察设计企业排名列前50名以内,目前行业前50名的门槛要求是10亿左右。
已有资历和业绩:2016版的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一个可能申请综合甲的路径——具有建筑行业甲级资质和城乡规划编制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综合甲,而原来是要求两个行业甲级才可以申请。
技术条件:2016版增加“设计过程BIM协同应用不少于3项”的要求,强化了对BIM的要求,这是大势所趋。同时,取消了对获奖的要求。
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2014版取消对固定工作场所建筑面积的要求,2016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取消对质量体系认证的要求。
3、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标准变化
资历和荣誉:对企业资历要求由“注册资本”调整为“净资产”
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取消对必要技术装备、固定工作场所的要求;取消对管理体系的要求;取消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可取得相应行业设计甲级资质的规定
技术条件:行业甲级的技术条件,2014版对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工作经验要求由10年提高到15年,2016版又调回来,仍然改为10年;行业乙级的技术条件无变化;行业丙级的技术条件,2016版对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职称要求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调整为“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变化
资历和荣誉:对企业资历要求由“注册资本”调整为“净资产”
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取消对必要技术装备、固定工作场所的要求;取消对管理体系的要求。
5、各行业(专业)资质及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变化
详见《2016与2007年新旧工程设计资质对比(下篇)——资质设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有哪些变化?》
6、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变化
资历和荣誉:对企业资历要求由“注册资本”调整为“净资产”
技术装备与管理水平:取消对必要技术装备、固定工作场所的要求;取消对管理体系的要求;
技术条件:
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2016版对合伙人中一级注册建筑师的人数要求由3人减少为1人;2014版对60岁以下合伙人的人数要求由2人减少为1人,2016版取消对合伙人的年龄限制
合伙制结构设计事务所:2016版对合伙人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人数要求由3人减少为1人,但企业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要求为2人
合伙制机电设计事务所:对合伙人中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数要求由各专业2人减少为各专业1人;对合伙人的要求调整为“至少有1人是注册工程师且年龄不超过60岁”
有限责任制建筑设计事务所:2016版取消对企业中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年龄限制;对股东的要求调整为“至少有1人是一级注册建筑师且年龄不超过60岁”
有限责任制结构设计事务所:2016版取消对企业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年龄限制;对股东的要求调整为“至少有1人是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年龄不超过60岁”
有限责任制机电设计事务所:2014版对企业中取得注册执业资格的人数要求由各专业2人减少为各1人,2016版恢复对股东的要求调整为“至少有2人是注册工程师且年龄不超过60岁”。
7、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变化
2014年和2016年《工程设计资质》(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专项资质对技术人员的要求:
提高大多数专项资质对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学历、工作经验、项目经验要求
提高专项资质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规定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职称要求
提高大多数专项资质对企业已完成工程设计项目的要求,增加“已竣工验收”条件
对企业资历要求由“注册资本”调整为“净资产”
取消对必要技术装备和固定工作场所的要求
取消对管理体系方面的要求
详见《2016与2007年新旧工程设计资质对比(中篇)——专项资质获取难度有升有降》。
但住建部市场监管司于2016年11月24日发出“对取消8个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征求意见”的函。将取消的8个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包括:建筑装饰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风景园林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环境工程和照明工程。之后单独承接上述8个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再需要工程设计资质,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行业、专业、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主体相配套的主体专项工程设计。